罗颖彤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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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颖彤律师,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租房合同怎样签才有效签订租房合同首先要注意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是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合同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都包括哪些内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义务和告知义务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
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