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颖彤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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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颖彤,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罗颖彤,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是因为什么呢。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呢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种类呢格式条款合同有些什么特征呢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之上。
三、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综上可述,格式条款合同是可以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就事先拟定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要接触到合同。找到工作签劳动合同,买房签购房合同,还有日常的口头合同等等。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特点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综上所叙,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